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葛道顺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指导,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健全了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了财产制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回应了信息公开透明等社会关切,提升了人道服务的整体价值。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巩固了红十字会在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和行动合法性。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对中国红十字会身份定位的恰当表述。第三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红十字会,成为其会员,参加其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多层次奠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广泛社会基础。第十一条多款不但明确了“三救”“三献”是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而且规定了红十字会在“三救”“三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定位。结合第四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在法定框架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实际上完成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的特别赋权,赋予了红十字会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独特使命,从而使红十字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巩固了红十字会在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独特主体性地位和行动合法性。
第二,通过设立监事会,完善了非营利法人内部的治理结构,为红十字会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科学决策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是任何法人、组织能够良好连接高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基础不牢则组织不稳,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救助团体同样如此。第八条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从而形成了理事会、执委会或者秘书处、监事会共同构成的完善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从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度制约的均衡,确保红十字会能够在法律轨道上充分落实和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委托的使命和任务,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内部治理和红十字事业发展制度建设一个大的跨越。
第三,强化财产与监管的制度建设,规范了募捐活动,既有利于保证红十字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外部监管体系的形成。第十七条规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五种主要来源,第十八条又对国家扶持作了进一步解释,有利于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保证了红十字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对募捐和接受捐赠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结合信息公开制度和独立第三方审计制度,有利于在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四,提出了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命题,拓展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目标,丰富了红十字运动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基本内涵。第一条讲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红十字会法立法的主要宗旨之一,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等宗旨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价值命题,进一步突出了人道这一核心价值,因为维护人的尊严也是人道主义的重要原则,有利于促进公众全面理解“三救”“三献”核心业务及其新的内涵。在维护人的尊严维度之后,红十字会的人道服务功能和人道服务工作体系,将会引入新的理念和任务,这将极大丰富我国红十字运动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基本内涵,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伟大实践,也对广大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之,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利于全面提升红十字运动的价值内涵和实践使命,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行动效率,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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